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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:司法明确金融产品卖方的适当性义务

发布时间:2019-08-21来源:上海农商银行网站浏览字体:[      ]
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就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“会议纪要”)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其中,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共计六条。六条指引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。会议纪要明确,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,消费者因此受损,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请求赔偿,还可以请求发行人、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有法律人士表示,此六条加强了金融产品发行方和卖方的责任义务,对投资者来说是个利好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对金融产品来说,存在着信息不对称,由于金融产品结构的复杂性,一般的金融消费者很难理解,在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背景下,就非常有必要把优势信息一方的责任加强。专业法律人士指出,此六条都是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难点与争议焦点,也为后续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裁判指引。业内人士指出,以前在资管产品出现风险时,管理人可能会将责任推卸给销售机构,在上述制度下,产品出现风险后,可能会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先行赔付再追责,销售方的责任比以前大了很多,金融机构代销会变得更加困难,这将减少目前行业内存在的不专业的资管机构和销售机构的存在,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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